2017年专项整治第5期简报
关于环保领域典型案例的通报
近几年,全县纪检监察组织查处了多起涉及环保领域案件,现将三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丰家铺镇楼背村党员聂新好滥伐林木案。2012年8月至9月,聂新好在邵阳市洞口县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立木蓄积454.03立方米,材积295.563立方米。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决聂新好犯滥代林木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县纪委给予聂新好开除党籍处分。
2.太子庙镇涂家段村党员王功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2013年8月,王功顺任汉寿县恒伟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2015年7月该公司在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便投产使用;并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排放污染物,废水直排投入生产。2016年4月27日,县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给予王功顺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县纪委给予王功顺党内警告处分。
3. 沧港镇新兴社区王珍取、刘相初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3年10月,王珍取、刘相初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许可,租赁汉寿县原新兴乡新兴村王家组、合兴组基本农田12.3714亩,用于修建“常德市盛丰橡胶有限公司”,造成耕地毁坏。2016年7月22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决王珍取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刘相初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县纪委给予王珍取、刘相初开除党籍处分。
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全县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责任体系,层层传导压力,县纪委将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碰“红线”触“底线”的问题,特别是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依据问责条例和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公开曝光,以儆效尤。通过问责,促进环境保护制度规定深入落实。
责任编辑: 黄 英 贺 威
送:市专项整治办,县级领导
发: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
2017年5月2日印发 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