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村(居)开展“两个专项整治”自清自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为贯彻省、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正风反腐向基层延伸的要求,认真细致做好“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和“纠四风、治陋习”两个专项整治自清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自清自查的范围对象
全县各行政村(居)都必须认真开展自清自查工作,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现任和原任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为自清自查的重点对象。
二、自清自查的重点内容
1.种粮直补资金,退耕还林工程补贴资金,城镇及农村低保、五保、优抚资金,危房改造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扶贫专项资金等惠农惠民资金方面是否存在优亲厚友、截留私分、虚报冒领、贪污挪用等情况。
2.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处理方面是否存在违规处置、贱卖、私占私分和在处置中谋私利等情况。
3.为群众办理事务(办证、建房、入保、计生等)方面是否存在乱收费、吃拿卡要、欺压群众等问题。
4.贯彻落实村(居)干部作风建设“八不准”要求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三、自清自查的时间界限
重点自清自查2013年1月至今的有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详细写清问题的性质,发生的经过,危害的程度,2013年1月以前的问题只写问题线索。
四、自清自查的工作要求
自清自查工作要求在7月31日前完成,凡属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交代问题的予以从宽处理。
1、层层压实责任。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清自查工作,要把自清自查工作作为合村工作完成后的村(居)稳定发展的大事来抓,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专职副书记为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及联点村的乡镇班子成员为直接负责人,党委书记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要通过过细的思想工作,帮助督促存在违纪问题的村(居)干部,尽快向党组织说清情况,珍惜时机,主动纠正,争取宽大处理。
2、坚持分类指导。各乡镇(街道)纪委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信访分析,有针对性的督促可能存在问题的村(居)干部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清除思想顾虑,教育其不要存在饶幸心理,做到问题不说情不放过,党员代表不认可不放过。对“零报告”的村(居),由乡镇(街道)纪委开展彻查。
3、精心组织安排。对于自清自查的问题清单由村干部签字认领并经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纪委,并由乡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联点的乡镇班子成员签字背书,对“零报告”的还要附乡镇纪委的彻查报告。乡镇(街道)纪委汇总后附各村自清自查问题清单原件于7月31日前上报到县专项整治办。对于工作不到位,自清自查走过场,特别是“零报告”的乡镇,县纪委将结合信访举报分析开展重点督办;对自清自查不真实,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的村(居)干部将依纪依法从严处理;按照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对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有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