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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

汉纠治办发〔2016〕2号 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补贴或奖金福利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龙阳清风网 发布时间:2016-05-27 09:29:17 【字体:

各乡镇(街道),高新区,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奖金福利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寿县“纠‘四风’、治陋习”专项整治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奖金福利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十八大以来违规发放津补贴或奖金福利问题。

  1.项目指挥部、征拆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临时机构以工作奖金、生活补贴、交通补助、加班费等名义违规发放补助补贴、奖金福利等问题;党员领导干部在临时机构以及所联系项目、企业中违规兼职取酬问题;

  2.以工会经费、学会或协会经费、课题费、项目费等名义违规自行新设项目,或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或以明令取消的各类名目继续发放津补贴或奖金福利问题;

  3.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补贴等问题;

  4.超标准超范围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医疗保险、干部个人商业险和发放绩效奖等问题;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等问题;

  6.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等问题;

  7.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补贴等问题;

  8.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发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无关实物等问题;

  9.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资金,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等问题;

  10.其他违反规定津补贴等问题。

  二、工作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6月上旬)

  各单位要对照整治内容进行自查自纠,重点对2013年1月1日以来发放的各类津补贴或奖金福利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退还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于6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交县“纠‘四风’、治陋习”专项整治办(以下简称县专项整治办,设县政府六楼,联系电话:2861381)。

  2.专项清理阶段(6月)

  县专项整治办牵头,财政、人社、审计、工会等单位配合,开展专项清理。

  县人社局负责对县本级和县直单位制定出台的奖金奖励政策和超标准缴存职工医疗保险、发放绩效奖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并比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提出合理性建议;

  县财政局负责对县直各类项目指挥部、征拆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临时机构,以工作奖金、生活补贴、交通补助、加班费等名义违规发放补助补贴、奖金福利等问题,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在临时机构以及所联系项目、企业中违规兼职取酬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对县直单位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补贴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

  县总工会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工会名义违规组织开展工会活动或发放津补贴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

  上述责任单位于6月30日前,将专项清理情况报县专项整治办。

  3.监督检查阶段(7月至10月)

  县专项整治办分两次组织财政、人社、审计、工会等单位,对违规发放津补贴或奖金福利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自查自纠情况、问题处理情况等。对履职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4.建章立制阶段(11月)

  各单位针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问题的长效机制,人社、财政联合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津补贴或奖金福利发放工作的通知》。各牵头单位、乡镇(街道)将清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30日以前报县专项整治办,由县专项整治办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纪委。

  三、工作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把开展违规发放津补贴或奖金福利问题专项整治,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牵头抓总的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时间节点,强化工作措施,逐项抓好落实;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同步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2.做好宣传发动。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方式,传达学习本方案精神,搞好宣传动员。县、乡两级专项整治办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督办检查。

  3.严明工作纪律。纪检监察组织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顶风违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坚决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凡在自查自纠过程中,主动发现问题,并立行立改的,视情节减轻或免于处分。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报或瞒报的,一经发现,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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