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广播电台播放县纪委书记曾群廉政微党课
2019年5月,常德汉寿县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交通运输局安全股股长徐跃平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经查,2017年10月,徐跃平与他人共同出资参与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万元购车”项目,并取得该公司项目的汉寿代理权。11月,徐跃平与合伙人以其妻子黄某某的名义成立公司,并从事“万元购车”项目的业务拓展活动。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会受到什么处分呢?
有请今天的主讲人——常德市汉寿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曾群:
出录音:本案中,徐跃平违反廉洁纪律经商办企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12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第一项就是经商办企业。
党纪法规对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均有明确禁止性要求。党员干部是国家公职人员,职责是为人民办事和服务,如果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和办企业,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也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容易产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
党员干部作为人民公仆,要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保持清醒头脑,摈弃当官发财、发财当官的错误想法,自觉廉洁从政,做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模范。录音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