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制”严把案件审理质量关
今年以来,为强化案件质量意识,提高审理效率,推动案件审理质量不断提升,汉寿县纪委监委实行“一案四审”制度,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案件承办室内审:在案件移送审理之前,由案件承办室确定一名内审员,参照监督执纪“二十四字方针”以及市纪委下发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对案件程序以及证据方面进行内部审理,内审完成后由内审员和承办室主要负责人在卷内备考页上签字确认。
审理室形式审核: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室指定一名人员对案卷进行形式审核,主要是针对案件程序是否规范、齐全进行把关,对主要违纪违法事实证据链是否完整,证据是否合法进行初步审理,案卷形式审核通过才能予以受理。
全面审理:案件受理后由审理室指定两名及以上审理人员对案卷进行全面审理,得出审理意见,形成审理报告。对于需要退回、补证的案件列出问题清单,按程序予以退回补证。
审理小组集体审议:由案件审理人员在审理小组会上逐字逐句通读审理报告,审理小组成员针对案件问题进行集体讨论,互提疑虑,待案件问题全部解决后再提交常委会审定。
对此,汉寿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刘腾方说到:“案件先由承办室内审,强化了办案人员案件质量意识,促使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相互监督、相互补充,彻底杜绝‘案件质量问题审理室解决’的依赖现象,同时审理人员分工合作,层层把关,确保了案件高质高效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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